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嘉簡字第700號
上訴人即
原 告 陳宏俊
號4樓
訴訟代理人 吳宏輝 律師
複訴訟代理 林堯順
人
被上訴人即
被 告 臺灣省雲林農田水利會
法定代理人 林文瑞
訴訟代理人 陳秀麗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臺灣省雲林農田水利會間請求確認通行權
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0年6月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
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台幣8,000元
【計算式:1平方公尺×8,000元/平方公尺=8,000元】,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2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張鶴齡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2 日
書記官 江淑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