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1953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19537號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債務人 吳貞慧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陸萬叁仟捌佰捌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五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點五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六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權人原名「復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業奉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96年8月13日金管銀(六)字第09600334970號函核准更改名稱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案,惟法人人格不失其同一性,合先敘明。
(二)債務人吳貞慧前於民國94年2月16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下同)250,000元,並訂立借據乙紙,約明借款期限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方式等事項詳如借據約定。現債務人尚積欠債權人63,882元,及自民國106年5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點五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0
6年6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其逾期在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清償。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聲請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利。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7月18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