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智簡字第3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17日
裁判案由:違反商標法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0年度智簡字第36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謝明原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
0年度撤緩偵字第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謝明原明知為未得商標權人同意,於同一商品,使用相同之註冊商標之商品而販賣,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參年。扣案如附件附表二所示之仿冒商品共貳仟貳佰伍拾玖件,均沒收之。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附件「附表一」編號4商標名稱更正為「cinnamoroll」、編號15商標名稱更正為「 唐老鴨 圖」;證據部分「查獲照片101張」更正為「查獲照片103張」,補充「刑事陳報狀」外,其餘之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謝明原所為,係犯商標法第82條之明知為未得商標權人同意,於同一商品,使用相同於他人註冊商標之商品而販賣罪。又被告意圖販賣而陳列仿冒商品之低度行為,為販賣仿冒商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按刑事法若干犯罪行為態樣,本質上原具有反覆、延續實行之特徵,立法時既予特別歸類,定為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要素,則行為人基於概括之犯意,在密切接近之一定時、地持續實行之複次行為,倘依社會通念,於客觀上認為符合一個反覆、延續性之行為觀念者,於刑法評價上,即應僅成立一罪。學理上所稱「集合犯」之職業性、營業性或收集性等具有重複特質之犯罪均屬之,例如經營、從事業務、收集、販賣、製造、散布等行為概念者是(最高法院95年度臺上字第1079號判決意旨參照)。被告自民國96年間開始製作,並在台北市松山區饒河夜市販賣,並於97年2月間起承租「ibox創意箱」格位擺設販賣,至98年4月21日為警查獲止,未得商標權人同意,於同一商品使用相同之註冊商標之商品而販賣之行為,具有不斷反覆實施之特性,乃屬集合犯行為,應論以一罪。另被告同時販賣未得不同商標權人同意,於同一商品,使用相同之註冊商標之數商品,係同時侵害數商標專用權人之法益,乃一行為觸犯數罪名,為同種想像競合犯,爰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於同一商品,使用相同之註冊商標之商品而販賣罪處斷。
三、本院爰審酌商標具有辨識商品來源之功能,且企業經營者通常經過相當時間並投入大量資金於商品之行銷及品質之改良,始得使該商標具有代表一定品質之效,被告明知所販售者係仿冒商標之商品,竟為販賣上開仿冒商品以營利,顯欠缺保護智慧財產權之觀念,所為非是,惟念其犯後坦承犯行,態度良好,並審其販賣仿冒商品之期間、經查扣仿冒商品之數量、造成商品專用權人所受損害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依本案犯罪情節、被告之資力、智識及教育程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末查被告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佐,且犯後尚知坦承犯行,態度良好,並與告訴人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達成和解,並同意給予被告緩刑,有告訴人
100年5月11日刑事陳報狀可稽,經此偵審程序,當知所警惕,信無再犯之虞,本院因認對其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併予宣告緩刑3年,以啟自新。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商標法第82條、第83條,刑法第11條、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74條第1項第1款,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判決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5月17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饒志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100年5月17日
書記官蕭永同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商標法第81條未得商標權人或團體商標權人同意,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下罰金:
一、於同一商品或服務,使用相同之註冊商標或團體商標者。
二、於類似之商品或服務,使用相同之註冊商標或團體商標,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
三、於同一或類似之商品或服務,使用近似於其註冊商標或團體商標之商標,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
商標法第82條明知為前條商品而販賣、意圖販賣而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0年度撤緩偵字第5號被告謝明原男41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臺北縣板橋市○○○街○○號之8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謝明原明知附表一所示之商標名稱及圖樣,業經附表一所示之公司向我國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登記而取得商標專用權(相關商標註冊證號、專用期限、範圍詳如附表一所示),現仍在專用期間內,任何人未經上開商標專用權人之同意或授權不得於同一商品或類似商品,使用相同或近似之註冊商標,亦不得販賣或意圖販賣而陳列該商標商品。竟基於販賣仿冒商標商品之犯意,自民國96年間起,自網路下載附表一所示商標圖樣,以彩色印表機列印、護貝裁切製作成貼紙後,在台北市松山區饒河夜市販賣予不特定人牟利;另自97年2月間起,以向不知情之湘逸洋商行租用位在高雄市○○區○○○路○○號1樓「ibox創意箱」商品格位寄賣之方式,以每張新台幣25元,買4送1之價格,多次販賣仿冒附表一所示商標之商品予不特定人牟利。嗣於98年4月21日下午2時25分許,經警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法官核發之搜索票,在上開「ibox創意箱」A區C11、C12號格內,搜扣得如附表二所示之仿冒商標商品共計2259件。
二、案經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訴由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第一大隊第三中隊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謝明原坦承不諱,並經證人 司玉昇 於警詢中證述綦詳,此外,復有訂購單2紙、鑑定報告書6紙、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20份、查獲照片101張附卷可稽,及附表二所示之仿冒商品2259件扣案可佐,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嫌洵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商標法第82條、第81條第1款之明知為未得商標權人同意,於同一商品,使用相同於他人註冊商標之商品而販賣罪嫌。被告意圖販賣而陳列使用相同於他人註冊商標商品之低度行為,為販賣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被告先後多次販賣仿冒商標商品之行為,係出於包括犯意,且反覆延續實施,為集合犯,請論以一罪。又被告以一販賣行為,侵害如附表一所示數個商標專用權人之法益,係以一行為觸犯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請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明知為未得商標權人同意,於同一商品,使用相同之註冊商標之商品而販賣罪嫌處斷。
三、至報告意旨另認被告販賣「蠟筆小新」仿冒貼紙104張之行為,係違反商標法第82條罪嫌云云。經查,「蠟筆小新」(圖樣)商標名商,未經申請註冊登記使用於貼紙,有職務報告1紙附卷可參。被告縱有販賣「蠟筆小新」仿冒貼紙,亦無侵害他人商標專用權之虞。惟此部分若成立犯罪,核與前開緩起訴部分,有想像競合犯關係,屬裁判上一罪,為起訴效力所及,爰不另為不起訴處分,併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0年1月24日
檢察官黃雯麗附表一:
┌──┬─────────┬──────┬──────┬───────┬────┐│編號│商標名稱│商標專用權人│商標註冊證號│專用期限│專用範圍││││││││├──┼─────────┼──────┼──────┼───────┼────┤│1│HOLLOKITTY(凱蒂│日商三麗鷗股│00000000│自92年3月16日│面紙、貼│││貓)圖│份有限公司││起至100年12月│紙等││││││15日││├──┼─────────┼──────┼──────┼───────┼────┤│2│LittleTwinStars│同上│00000000│自69年11月1日│包裝禮品│││(雙子星)及圖│││起至99年10月31│用紙、貼││││││日│紙等│├──┼─────────┼──────┼──────┼───────┼────┤│3│MYMELODY(美樂蒂│同上│00000000│自69年11月1日│包裝禮品│││)及圖│││起至99年10月31│用紙、貼││││││日│紙等│├──┼─────────┼──────┼──────┼───────┼────┤│4│babycinnamon(大耳│同上│00000000│自92年9月16日│面紙、貼│││狗)圖│││起至102年9月15│紙等││││││日││├──┼─────────┼──────┼──────┼───────┼────┤│5│BADBADTZ-MARU(│同上│00000000│自88年7月16日│貼紙、名│││酷企鵝)及圖│││起至108年7月15│片紙等││││││日││├──┼─────────┼──────┼──────┼───────┼────┤│6│POMPOMPURIN(布丁│同上│00000000│自89年9月1日起│貼紙、名│││狗)及圖│││至99年1月31日│片紙等│├──┼─────────┼──────┼──────┼───────┼────┤│7│MINNNANOTABO│同上│00000000│自92年1月16日│面紙、貼│││( 大寶 )及圖│││起至100年3月15│紙等││││││日││├──┼─────────┼──────┼──────┼───────┼────┤│8│KUROMI(酷洛米)及│同上│00000000│自98年4月16日│面紙、貼│││圖│││起至108年4月15│紙等││││││日││├──┼─────────┼──────┼──────┼───────┼────┤│9│CHARMMYKITTY(寵│同上│00000000│自94年7月1日│包裝紙、│││物貓)及圖│││起至104年6月30│貼紙等││││││日││├──┼─────────┼──────┼──────┼───────┼────┤│10│MICKEYMOUSE( 米奇 │美商 迪士尼企 │00000000│自97年9月1日│轉印貼紙│││)圖│業公司││起至107年8月31│、貼紙等│├──┼─────────┼──────┼──────┼───────┼────┤│11│LILOANDSTITCH(│同上│00000000│自90年6月1日起│便箋、貼│││星際寶貝)│││至99年12月31日│紙等│├──┼─────────┼──────┼──────┼───────┼────┤│12│CLASSICPOOH(小熊│同上│00000000│自90年6月1日│便箋、貼│││ 維尼 )及圖│││起至100年1月31│紙等││││││日││├──┼─────────┼──────┼──────┼───────┼────┤│13│CHIPANDDALE(奇│同上│00000000│自97年10月16日│轉印貼紙│││ 奇蒂蒂 )│││起至107年10月│、貼紙等││││││15日││├──┼─────────┼──────┼──────┼───────┼────┤│14│CARS(汽車總動員)│同上│00000000│自96年6月1日│熱印貼紙│││及圖│││起至106年5月31│、貼紙等││││││日││├──┼─────────┼──────┼──────┼───────┼────┤│15│DISNEYENTERPRISES│同上│00000000│自95年12月16日│貼紙、轉│││(唐老鴨)圖│││起至105年12月│印貼紙等││││││15日││├──┼─────────┼──────┼──────┼───────┼────┤│16│MINNIEMOUSE( 米妮 │同上│00000000│自93年10月16日│禮物包裝│││)圖│││起至103年10月│紙、轉印││││││15日│貼紙等│├──┼─────────┼──────┼──────┼───────┼────┤│17│SNOOPY(史奴比)圖│美商聯合圖片│00000000│自84年6月16日│貼紙、包││││企業公司││起至104年6月15│裝紙等││││││日││├──┼─────────┼──────┼──────┼───────┼────┤│18│BETTYBOOP( 貝蒂 )│美商赫斯特控│00000000│自88年11月1日│貼紙、事│││圖│股公司││起至98年10月31│務用紙等││││││日││├──┼─────────┼──────┼──────┼───────┼────┤│19│ManokuRoBoo(黑白│日商森克斯股│00000000│自97年1月16日│貼紙、信│││豬)及圖│份有限公司││起至107年1月15│紙等││││││日││├──┼─────────┼──────┼──────┼───────┼────┤│20│DORAEMON小叮噹(多│日商小學館股│00000000│自91年1月16日│貼紙、塑│││啦A夢)│份有限公司││起至100年5月31│膠貼紙等││││││日││└──┴─────────┴──────┴──────┴───────┴────┘附表二:
┌──┬─────────────┬───┐│編號│扣案商品名稱│數量│├──┼─────────────┼───┤│1│仿凱蒂貓貼紙(大張)│235張│├──┼─────────────┼───┤│2│仿凱蒂貓貼紙(小張)│97張│├──┼─────────────┼───┤│3│仿大耳狗貼紙(大張)│119張│├──┼─────────────┼───┤│4│仿大耳狗貼紙(小張)│30張│├──┼─────────────┼───┤│5│仿寵物貓貼紙(大張)│74張│├──┼─────────────┼───┤│6│仿寵物貓貼紙(小張)│18張│├──┼─────────────┼───┤│7│仿美樂蒂貼紙(大張)│190張│├──┼─────────────┼───┤│8│仿美樂蒂貼紙(小張)│12張│├──┼─────────────┼───┤│9│仿大寶貼紙(大張)│37張│├──┼─────────────┼───┤│10│仿大寶貼紙(小張)│20張│├──┼─────────────┼───┤│11│仿雙子星貼紙(大張)│69張│├──┼─────────────┼───┤│12│仿雙子星貼紙(小張)│19張│├──┼─────────────┼───┤│13│仿布丁狗貼紙(大張)│19張│├──┼─────────────┼───┤│14│仿布丁狗貼紙(小張)│7張│├──┼─────────────┼───┤│15│仿 史迪奇 貼紙(大張)│78張│├──┼─────────────┼───┤│16│仿史迪奇貼紙(小張)│70張│├──┼─────────────┼───┤│17│仿酷企鵝貼紙(大張)│3張│├──┼─────────────┼───┤│18│仿酷企鵝貼紙(小張)│4張│├──┼─────────────┼───┤│19│仿酷樂米貼紙(大張)│47張│├──┼─────────────┼───┤│20│仿酷樂米貼紙(小張)│4張│├──┼─────────────┼───┤│21│仿小 熊維尼 貼紙(大張)│45張│├──┼─────────────┼───┤│22│仿小熊維尼貼紙(小張)│31張│├──┼─────────────┼───┤│23│仿米奇貼紙(大張)│144張│├──┼─────────────┼───┤│24│仿米奇貼紙(小張)│45張│├──┼─────────────┼───┤│25│仿米妮貼紙(大張)│84張│├──┼─────────────┼───┤│26│仿米妮貼紙(小張)│23張│├──┼─────────────┼───┤│27│仿奇奇蒂蒂貼紙(大張)│108張│├──┼─────────────┼───┤│28│仿奇奇蒂蒂貼紙(小張)│26張│├──┼─────────────┼───┤│29│仿唐老鴨貼紙(大張)│19張│├──┼─────────────┼───┤│30│仿唐老鴨貼紙(小張)│3張│├──┼─────────────┼───┤│31│仿汽車總動員貼紙(大張)│31張│├──┼─────────────┼───┤│32│仿史奴比貼紙(大張)│165張│├──┼─────────────┼───┤│33│仿史奴比貼紙(小張)│35張│├──┼─────────────┼───┤│34│仿黑白豬貼紙(大張)│46張│├──┼─────────────┼───┤│35│仿黑白豬貼紙(小張)│9張│├──┼─────────────┼───┤│36│仿貝蒂貼紙(大張)│48張│├──┼─────────────┼───┤│37│仿貝蒂貼紙(小張)│64張│├──┼─────────────┼───┤│38│仿多啦A夢貼紙(大張)│132張│├──┼─────────────┼───┤│39│仿多啦A夢貼紙(小張)│49張│├──┼─────────────┼───┤│合計││2259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