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19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19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194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劉慶森上列聲請人聲請沒收案件(102年度聲沒字第74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殘渣袋壹只沒收銷燬。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劉慶森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桃園地檢署)檢察官以10
2年度毒偵字第918號號不起訴處分確定,惟因扣案之第一級海洛因殘渣袋1只,經送法務部調查局鑑定含有第一級為毒品海洛因成分,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二、按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又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被告劉慶森前揭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桃園地檢署檢察官以102年度毒偵字第918號為不起訴處分,有該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憑。該案查扣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殘渣袋1只,經送法務部調查局鑑定,確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有該單位102年
9月30日出具之鑑定書附卷可稽(見102年度毒偵字第918號卷第37頁),是上開扣案物確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無疑。聲請人據此聲請宣告沒收銷燬,要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月17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商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郭力瑋中華民國103年1月21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