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7年度司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7年司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選派檢查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字第2號聲請人 方明崇 聲請人 褚晏賓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派艾維里流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檢查人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用。查本件聲請費用,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應徵收新臺幣1,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月30日
民是第一庭法官林望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月30日
書記官王博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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