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司字第27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司字第2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展期清算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字第279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展期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宏華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期間准予展延至民國九十八年二月十八日止。
理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向法院聲請展期,公司法第87條第
3項定有明文。此依同法第334條規定,於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準用之。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於民國97年5月19日聲報就任宏華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宏華公司)清算人,並經本院准予備查在案。茲因宏華公司營利事業所得稅清算申報尚未經國稅局核定,以致未能如期完結清算,爰聲請准予展延清算期間
3個月等語。
三、聲請人主張其於97年5月19日就任宏華公司清算人,嗣經呈報本院准予備查在案,業據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97年度司字第127號聲報清算人卷證,查核屬實,其清算期間算至97年11月18日屆滿6個月,經核本件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准本件清算期間自97年11月19日起展延3個月至98年2月18日止,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2月2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金柱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7年12月30日
書記官黃珮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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