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交附民字第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97年度交附民字第31號原告丁○○法定代理人丙○○
乙○○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本院97年度交易字第177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2月29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蕭世昌
法官陳筱蓉法官蔡羽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玉芳中華民國97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