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司字第27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司字第2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展期清算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字第276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展期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東奇營造工程有限公司之清算期間准予展延至民國九十八年六月二十八日止。
理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向法院聲請展期,公司法第87條第
3項定有明文。此依同法第113條規定,於有限公司之清算準用之。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東奇營造工程有限公司(下稱東奇公司)清算人,並經本院97年度司字第151號審理在案,惟因公司帳務結算程序繁雜,以致無法依限完成,爰聲請准予展延清算期間6個月等語。
三、查聲請人於民國97年6月29日就任東奇公司清算人,嗣經呈報本院准予備查在案,業據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97年度司字第151號聲報清算人卷證,查核屬實,其清算期間算至97年12月28日屆滿6個月,經核本件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准本件清算期間自97年12月29日起展延6個月至98年6月28日止,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2月2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金柱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7年12月31日
書記官黃珮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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