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22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07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2年度訴字第221號原告 廖予瑄 訴訟代理人 陳郁婷 律師被告 陳柏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7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87萬元,及自112年7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應自112年4月起至116年5月止,於每月15日給付原告3萬元,並於116年6月給付原告1萬元。
三、訴訟費用24,562元由被告負擔。
四、本判決第一、二項於原告以80萬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
㈠、被告在106年8月5日前即陸續向訴外人即原告之父 姜健偉 (下以姓名稱之)借款共計286萬元,可由108年2月14日被告以LINE通訊軟體向姜健偉表示其名下3土地、房屋價值超過5億元,要以房子向銀行貸款以清償對姜健偉之債務;於108年8月5日姜健偉以通訊軟體LINE向被告表示:「哥,讓您方便每月三萬,第一次也只有二萬,眼看在10天15號又要到了,您覺得怎麼處理好呢?」、「二年了,也沒什麼解決方案,您看如何?」,被告並回覆:「三萬,我可以處理」;後於108年9月9日姜健偉以LINE通訊軟體向被告表示:「哥,你答應每月三萬」、「希望您能做到」;又於110年6月28日,被告以LINE通訊軟體向姜健偉詢問:「目前我還欠你多少?我對一下!謝謝你」,姜健偉回覆:「報告252,原本286」,顯見被告自陸續向姜健偉借款共計286萬元。並於108年7月約定被告自該月起,以1個月為1期,分96期,應於每月15日還款3萬元,即自108年7月起至116年5月止,被告應於每月15日還款3萬元,並於116年6月再給付原告1萬元。又於108年7月26日被告以LINE通訊軟體向姜健偉表示:「 阿偉 ,今天先匯款20,000元,下星期錢進來再匯10000元」。於108年8月5日姜健偉以LINE通訊軟體向被告表示:「哥,讓您方便每月三萬,第一次也只有二萬…」,可被告於108年7月26日向姜健偉還款2萬元,以清償被告對姜健偉第一期清償期屆至之3萬元借款債務。姜健偉提供其郵局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予被告,嗣被告陸續於108年8月23日、9月25日、10月31日、12月2日、109年2月10日、2月24日、6月22日、7月20日、9月8日、12月1日、110年1月4日、4月15日、5月17日、6月28日、8月2日、11月18日、111年3月7日分別還款2萬元,合計還款34萬元;再於109年4月30日、110年12月1日、111年1月28日分別還款4萬元,合計還款12萬元。故自108年7月起至112年3月止,被告已還款共計48萬元(按:應為46萬元)。依姜健偉與被告之消費借貸關係,自108年7月起至112年3月止,共計45期之借款債務清償期已屆至,被告應還款135萬元(計算式:3萬x45期=135萬元),然被告僅還款48萬元,故108年7月起至112年3月止已屆清償期之借款債務,被告尚積欠原告87萬元(計算式:135萬元-48萬元=87萬元)而未還款。既姜健偉與被告約定自108年7月起,以1個月為1期,分96期,於每月15日還款3萬元,即自108年7月起至116年5月止被告應於每月15日還款3萬元,並於116年6月還款原告1萬元,詎被告從未確實履行還款義務。姜健偉死亡後,原告本於繼承人地位承受消費借貸關係之貸與人地位,並依消費借貸關係、民法第478條前段與第233條第1項本文請求被告給付已屆期之欠款87萬元及法定遲延利息
㈡、被告應自108年7月起分期清償借款債務,被告依約本享有期限利益,被告自108年7月起,就已屆清償期部分經常性不還款,或以各種理由拖延還款日期,或實際還款數額低於應還款金額,顯見被告未曾依約於每月15日向原告還款3萬元,在姜健偉於111年4月3日驟然過世後,姜健偉女友乃數次以姜健偉之之LINE帳號向被告要求還款,被告卻逃避、不予回覆並遲未還款至今,就已屆清償期之借款債務,被告經常性不還款,堪認被告就將來陸續到期之借款債務有不遵期履行之虞,原告對將來陸續屆期之借款債務,確有預為請求必要,故就清償期未屆至之151萬元借款債務。原告 爰依 系爭消費借貸關係、民法第478條前段與民事訴訟法第246條規定,請求被告自112年4月起至116年5月止,於每月15日給付原告3萬元,並於116年6月再給付原告1萬元。
二、被告聲明原告之訴駁回。答辯以:其並無積欠姜健偉借款,姜健偉是其好友,但是並無跟他借款。其會匯款給姜健偉是因為他是酒店的幹部,他常找其喝酒,其匯款給姜健偉是因為姜健偉是酒店幹部,需要業績,找其幫他捧場,其實他喝比較多,小姐也都是他叫的,匯款是喝酒的錢,如果借款的話,借據在哪裡?且時間那麼久。匯款時其不會注意寫什麼東西,剩多少其也沒有回應姜健偉,其只是看姜健偉有沒有收到,也沒有去證實其還欠他多少錢。其匯錢給他的金額並沒有很固定。
三、本院之判斷:
㈠、按消費借貸之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次按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民法第478條前段、第233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請求將來給付之訴,以有預為請求之必要者為限,得提起之。民事訴訟法第246條亦有明文。
㈡、原告主張被告與姜健偉有系爭借款關係,據所提出被告不否認為真正之姜健偉(暱稱「傑森哥)與被告間臉書通訊軟體之往來訊息顯示:
1、
⑴、被告:我想把欠你們的一次還掉。姜健偉:找間利率低又好貸的。
被告:明天是合作金庫板橋。
姜健偉:您要快一點振作起來了被告:可以的姜健偉:遇到這幾個女性。
被告:我自己的土地房屋有起過五億。超過。
姜健偉:吃了太多虧。那很好貸呀。
(見本院卷第42至43頁)
⑵、2019年2月14日(見本院卷第45頁)姜健偉:在忙什麼?被告:貸款。
姜健偉:用的如何?貸地還是房子。
被告:房屋。
姜健偉:可貸嗎?被告:唉,等消息!姜健偉:之前每月還有償還。現在連分期也沒了。日子很難過。
⑶、2019年7月26日(見本院卷第53頁)
被告:阿偉,今天先匯款20,000元元下星期錢進來再匯10000元。晚上七點轉帳。
姜健偉:了解。
⑷、2019年8月5日(見本院卷第47至48頁)
姜健偉:哥,讓您方便每月三萬,第一次也只有二萬,眼看
在(再)10天15號又要到了,您覺得怎麼處理好呢?二年了,也沒什麼解決方案,您看如何?被告:三萬,我可以處理。目前先這樣。
姜健偉:了解,我也在等您有大筆入帳的時間。被告:一定會的。
姜健偉:天黑太久了。
⑸、2019年8月23日(見本院卷第67頁)
被告:(貼中國信託銀行轉帳交易明細表)已匯款20,000元元!抱歉。
姜健偉:了解。
⑹、2019年9月9日(見本院卷第49頁)姜健偉:哥,你答應每月三萬。希望您能做到。
被告:最近生意真的很差!我努力一下!姜健偉:加油。
被告:抱歉。
⑺、2019年9月25日(見本院卷第68頁)
姜健偉:(貼台北松江路郵局戶名:姜健偉之郵局帳號0001
000-0000000存簿儲金簿)。被告:已匯款!盡力了!2萬。抱歉。
⑻、2019年10月14日(見本院卷第89頁)
被告:十月份放太多假郡(都)沒生意,月底才有客戶要
買東西!麻煩等一下!抱歉!
⑼、2019年10月20日(本院卷第90頁)
姜健偉:哥這個月幾號方便?被告:要月初後,這個月放太多假期,生意很差。
⑽、2019年11月14日(本院卷第91頁)
姜健偉:哥明天15在(再)麻煩了被告:月初才有辦法!姜健偉:了解⑾、2019年10月31日(見本院卷第69頁)
被告:(貼第一銀行-第e行動轉帳明細,交易金額20,000元),已轉帳。
姜健偉:收到。
被告:感謝。
⑿、2019年12月2日(見本院卷第70頁)
姜健偉:哥,還沒匯嗎?被告:現在要匯款。
姜健偉:了解。
被告:我等湘甯。幫我轉帳。已匯款。
姜健偉:收。
被告:抱歉!⒀、2020年1月16日(本院卷第92頁)
姜健偉:哥錢進來沒?被告:還沒,我在等。
姜健偉:了解,哥六點了,還沒進來嗎⒁、2020年1月30日(本卷第93頁)
姜健偉:那您什麼時候方便,初六開工了被告:下星期吧,客戶才會來!姜健偉:了解被告:我會盡快。
⒂、2020年2月4日(本院卷第94頁)
姜健偉:哥星期幾比較方便被告:我還在努力!全力在拚!等我幾天,這次若成交,我連這個月一起給你!麻煩了!姜健偉:了解。
⒃、2020月2月7日(本院卷第95頁)
姜健偉:今天星期五了有好消息嗎被告:客戶還沒空來公司!要等客戶來!麻煩再等等!姜健偉:了解。
被告:真拍謝!姜健偉:(貼圖:了解!!收到)⒄、2020年2月10日(見本院卷第71頁)姜健偉:有空找你泡茶。
被告:好,已轉帳!姜健偉:收到。
被告:(貼中國信託銀行轉帳明細,交易金額20,000元)姜健偉:3Q。
被告:應該的,感謝。
⒅、2020年3月11日(本院卷第96頁)姜健偉:哥您二月份的什麼時候方便。
被告:這禮拜沒客人,下禮拜客戶會來!⒆、2020年4月10日(本院卷第97頁)姜健偉:哥今天星期五了已經二個月沒收入了。
被告:真對不住!生意真的很不好做!已經告訴客戶要結
束營業,拼一下!這幾天去都有約客戶!再等一下!抱歉!姜健偉:了解。
⒇、2020年4月30日(見本院卷第85頁)
被告:已匯款!(貼台北富邦銀行匯款委託書,金額4萬元)。
姜健偉:收到。
被告:抱歉了。
、2020年6月22日(見本院卷第73頁)
被告:已匯款!收到麻煩告訴我一下!感謝!姜健偉:(貼圖,太感謝了)。
、2020年7月20日(見本院卷第74頁)
被告:(貼台北富邦銀行匯款委託書,金額20,000元)早上已匯款。
姜健偉:感恩,收到。
、2020年8月20日(見本院卷第98頁)
姜健偉:最近不方便,9月初再匯款!抱歉!、2020年9月8日(見本院卷第75頁)被告:(貼第一銀行匯款申請書,金額20,000元)已匯款。
姜健偉:收被告:抱歉。
、2020年9月21日(見本院卷第99頁)被告:早安。
姜健偉:哥這個月幾號方便被告:10月5日姜健偉:了解,宜蘭什麼時後正式營業被告:目前露營區正在畫圖申請。
、2020年10月16日(本院卷第100頁)
姜健偉:哥今天星期五再麻煩了被告:對你們真的很抱歉!客戶一職沒匯款進來!我盡量看怎麼處理。
姜健偉:了解、2020年10月20日(本院卷第101頁)
姜健偉:哥還是沒消息嗎?被告:客戶說要匯款,再等等。
姜健偉:這二天嗎?還是?被告:有說要匯款,要等等。
、2020年11月13日(本院卷第102頁)姜健偉:哥這二天方便嗎?二個多月了。
、2020年12月1日(見本院卷第76頁)
被告:(貼三星地區農會匯款申請書,金額20,000元)已匯款。抱歉了姜健偉:(貼圖)。
、2021年1月4日(見本院卷第77頁)姜健偉:今天再麻煩了。
被告:好。
姜健偉:3Q。
被告:應該的!謝謝你。(貼三星地區農會匯款申請書,金額20,000元)已匯款。
、2021年4月15日(見本院卷第78頁)
被告:今天會匯款給你!感謝!姜健偉:再麻煩您了。
被告:不會(貼宜蘭縣員山鄉農會匯款申請書,金額2萬元。
姜健偉:謝謝。
被告:不會。、2021年5月17日(見本院卷第79頁)
被告:(貼宜蘭縣員山鄉農會匯款申請書,金額2萬元。已匯款。
姜健偉:謝謝。
被告:應該的。謝謝你。、2021年6月28日(見本院卷第80頁、第51頁)
被告:(貼汐止鎮農會匯款申請書,金額2萬元)。已匯
款。姜健偉:謝謝。
被告:應該的。目前我還欠你多少?我對一下!謝謝你。
姜健偉:報告252。原本286。
、2021年8月2日(見本院卷第81頁)
被告:(貼三星地區農會匯款申請書,金額2萬元)。已匯
款。姜健偉:收到。
、2021年8月18日(見本院卷第103頁)
姜健偉:哥這個月方便什麼時候?被告:要下月15日才能。
姜健偉:了解。
、2021年9月23日(本院卷第104頁)
姜健偉:還是沒消息嗎?被告:告訴我月底可以匯款。
姜健偉:了解被告:拍謝了姜健偉:疫情當前也沒辦法。
、2021年11月18日(見本院卷第82頁)
被告:先匯2萬元,下星期客戶有匯款再匯二萬元!抱
歉。(貼宜蘭縣員山鄉農會匯款申請書,金額2萬元)姜健偉:收剩,248萬元。
被告:好的!謝謝你。
、2121年11月24日(本院卷第105頁)
姜健偉:您上星期這星期還有入帳是否有消息?被告:還沒匯款進來。我也在等。
姜健偉:了解,等您佳音。
被告:好的!抱歉了。
、2021年12月1日(見本院卷第86頁)
被告:(貼宜蘭縣員山鄉農會匯款申請書),已經匯款了!二
個月。抱歉!姜健偉:收到被告:(貼圖)姜健偉:248-4=244(貼圖,加油),您看一下對嗎?、2022年1月28日(見本院卷第87頁)
被告:(貼宜蘭縣員山鄉農會匯款申請書,金額4萬元),
已匯款!姜健偉:收到被告:感謝姜健偉:還有240,謝謝被告:收到。、2022年3月7日(本院卷第83頁)
被告:(貼匯款金額2萬元明細)。已匯款。姜健偉:收到。餘額0000000。謝謝。
姜健偉:好的!謝謝。
、2022年3月31日(本院卷第106頁)
姜健偉:報告您這個月怎麼方便?被告:會晚一點,大約10號左右。
姜健偉:收到。
被告:(貼圖)。
2、由上開姜健偉與被告間Line通訊軟體的對話中,可知姜健偉確有債權存在,被告亦有陸續匯款2萬元、4萬元不等予姜健偉,且由、、、則對話中,姜健偉與被告亦就清償後餘額對帳,足認被告確有積欠姜健偉該筆債務無訛。且被告於對話間從未曾提及該等款項係為幫姜健偉做酒店業績所欠金額。況如係被告請姜健偉喝酒所生債務,反而是姜健偉應償還被告該酒款,被告當無一再應允償還,並為前述清償,及與姜健偉對帳之理,顯見被告之抗辯,並不可採,應認原告之張為真。
㈡、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繼承之法律關係,主張姜健偉與被告有238萬元之債權,其中被告已清償46萬元(原告誤載48萬元),有姜健偉之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之歷史資料在卷可憑(見本院卷第57至65頁),且為被告所不爭執,堪以認定為真。另由上開⑵、⑷、⑹對話中,可認定姜健偉與被告約定每月清償3萬元之分期付款,其中自108年7月起至112年3月止,共計45期之債務清償期已屆至,計被告應清償135萬元,然被告僅還款46萬元,尚有89萬元未清償,則原告請求被告給付此部部分款項87萬元,自屬有理。
㈢、就尚未到期之欠款部分,因依前述被告與姜健偉之對話訊息,足見被告經常未依約清償,於本件復否認與姜健偉間存在消費借貸契約關係,更拒絕履行分期付款每月15日清償3萬元之約定,顯有到期不履行之虞,是原告依民事訴訟法第246條規定,於本件預為請求,即應認有必要。從而,原告就未到期部分提起將來給付之訴,請求被告自112年4月起至116年5月止,於每月15日給付原告3萬元,並於116年6月給付原告1萬元,亦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綜上所述,本件原告依消費借貸及繼承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87萬元部分及法定遲延利息,關於將來給付部分請求如主文第2項,均有理由,應予准許。又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請准為假執行宣告,核屬有據,爰酌定相當擔保金額准許之。並依職權酌定訴訟費用之負擔,判決如主文所示。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並所提證據,經斟酌後認均不足影響判決結果,不另遂一論列,併此敘明。
中華民國112年8月7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張軒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12年8月7日
書記官林憶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