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87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8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02日

裁判案由:返還代墊款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879號原告 陳躍升 原告 陳建安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吳聰億 律師上列原告等與被告間請求返還代墊款等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2,933,414元(計算式:陳建安請求金額新臺幣0000000元+陳躍升請求金額新臺幣48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30,106元,原告僅繳納新台幣1,000元,尚欠新台幣29,10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7年1月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倩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月2日
書記官王宣雄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