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附民上字第7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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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3年附民上字第7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附民上字第74號上訴人即原告 阮正宜 被上訴人即被告 林宥均
林亞萱 陳玉真 上列上訴人因本院113年度上訴字第4643號詐欺等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附民字第217號,中華民國113年4月9日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提起上訴。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1月27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遲中慧
法官張少威法官顧正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莊佳鈴中華民國113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