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國審交重附民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23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國審交重附民字第1號原告 高進隆
陸美金 共同訴訟代理人 劉嘉堯 律師被告 吳柏翰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國審交訴字第1號公共危險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1月23日
國民法官法庭審判長法官周淡怡
法官胡佩芬法官陳德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1月30日
書記官陳孟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