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司票字第17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23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12年度司票字第1724號聲請人 程聰仁 上列聲請人程聰仁因與相對人 黃素梅 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程聰仁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票未載到期日,視為見票即付,並以提示日為利息起算日。故請具狀釋明系爭本票2紙之提示日分別為何「年月日」?中華民國112年11月23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陳怡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