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1年度重家訴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1年重家訴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08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家事裁定101年度重家訴字第2號原告 張振茂 訴訟代理人 林重仁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張坤漢 等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其價額暫時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822,918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68,61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1月8日
家事法庭法官黃瑞井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11月8日
書記官林麗娟附記:繳費金額未逾2萬元者,於繳款期限內可持繳款單就近向便利商店繳納。逾2萬元者,可向金融機構繳納。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