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714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7144號債權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債務人祥信交通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簡銘輝 債務人 廖銘龍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祥信交通企業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參萬肆仟參佰捌拾陸元,及其中新臺幣貳拾壹萬伍仟陸佰肆拾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依延滯當月期付新臺幣壹萬貳仟參佰捌拾伍元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延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如對債務人祥信交通企業有限公司之財產為強制執行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廖銘龍給付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本件債權人聲請本院依督促程序向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惟查債務人 廖蜜業 於民國96年9月22日死亡,此有本院依職權調閱之戶籍資料1份附卷可稽。是本件對立之當事人既已不存在,督促程序關係即無由成立,依首開法條規定,債權人之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劉凡莉◎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