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7年聲字第5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512號聲請人 張秀梅 代理人 楊岱樺 律師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吳宥臻 等間因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交付聲請人本院一0六年度上易字第九七四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之民國一0七年二月十二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除有依法令得不予許可或限制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或涉及國家機密或其他依法令應予保密之事項者,法院得不予許可或限制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外,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敘明理由,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此觀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規定自明。所謂主張或維護法律上利益者,舉凡核對更正筆錄、他案訴訟所需,或認法院指揮訴訟方式對其訴訟權益有影響之虞,欲用以保障其法律上利益等,均屬之;所稱「除法令另有排除規定外」,係指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2、3項所定,依法令得不予許可或限制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以及涉及國家機密或其他依法令應予保密事項,法院得不予許可或限制等情形(上開辦法第8條之修正說明參照)。
二、聲請意旨略以:本件經鈞院判決後,聲請人不服該判決而上訴,現由最高法院審理中,茲為明瞭本件民國107年2月12日庭期開庭內容,爰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為本院106年度上易字第974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之當事人,係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其主張為明瞭本院107年2月12日準備程序開庭內容,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且上開筆錄並無涉及國家機密或其他依法令應予保密之事項,或涉及當事人或第三人隱私或業務秘密,其聲請於法並無不合。又持有法庭錄音內容之人,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第1項規定,就取得之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記載於主文第2項,促其注意。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0月12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陳邦豪
法官胡宏文法官胡芷瑜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0月12日
書記官莊智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