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度司聲字第60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司聲字第6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公示送達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聲字第605號聲請人 嚴倪秀姿永裕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 吳信潛 之繼承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徵收費用新臺幣1,000元,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第13條、第14條、第15條及第17條規定之費用,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或抗告,同法第26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於民國(下同)111年11月22日具狀聲請公示送達,未繳納聲請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經本院於111年11月9日以新院玉民寶111司聲605字第039931號函通知聲請人應於文到21日內補正,該通知已於111年11月14日送達於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聲請人迄未繳納聲請費1,000元,揆諸首揭規定,本件聲請人聲請公示送達,尚有未合,自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華民國112年1月10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陳固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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