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1年度簡字第28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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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1年簡字第28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違反發展觀光條例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11年度簡字第28號上訴人即原告 顏福榮 上列原告與基隆市政府間違反發展觀光條例事件,對於本院於民國111年12月22日所為111年度簡字第28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惟未繳納上訴費用。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3,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月10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曹庭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月10日
書記官黃婉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