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1667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166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16677號債權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債務人 林伯語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萬陸仟柒佰肆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林伯語於民國000年00月間與聲請人訂立信用卡契約,申請並持用聲請人所發行之信用卡。依所訂契約之約定條款第十五、十六條規定信用卡各月消費款應於翌月繳款截止日以前清償,逾期未償還部份應按年息百分之15計付之利息及按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逾期手續費新臺幣300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逾期手續費新臺幣400元,延滯第三個月(含)以上當月計付逾期手續費新臺幣500元,延滯連續三個月以上(含)者,其應付之逾期手續費,以三個月為上限。債務人應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下同﹞76,746元(含本金69,940元、利息6,806元)及其中69,940元自民國113年05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二)相對人覆經催討,迄未清償。懇請鑒核,准予對相對人等發支付命令,以保聲請人權益。(三)查中國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國商銀)自民國(下同)九十五年八月二十一日起與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合併,中國商銀係存續公司,又合併同時更名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兆豐銀行),一切權利義務由兆豐銀行概括承受,合先敘明。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3年6月18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吳宛珊附表113年度司促字第016677號利息:
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新臺幣69940元林伯語自民國113年05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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