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中補字第3891號
法定代理人 何英明
訴訟代理人 塗文芳
原告因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盧琳萱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83,345元,應繳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㈡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㈢提出被告最近戶籍謄本1份(記事欄勿省略)。
中華民國111年12月20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李立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2月20日
書記官洪加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