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97年度壢小字第450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壢小字第450號
原   告 乙○○
被   告 大潤發流通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樓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本件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七年四月十六日下午三時,在
本院中壢簡易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
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上列當事人間
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有應行調查之事證,尚待調查,應再
開言詞辯論。
二、原告應於言詞辯論期日當日攜帶醫療單位診斷證明書到庭。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28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
法官張詠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沈艷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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