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44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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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4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13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445號原告 陳詹美人 被告 張聰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拾柒萬捌仟壹佰玖拾貳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仟玖佰捌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8月13日
民事庭法官徐世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8月13日
書記官俞妙樺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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