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1688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16889號債權人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丕正 債務人 吳天貴
一、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拾柒萬肆仟肆佰陸拾元,
及其中新臺幣陸拾伍萬壹仟叁佰肆拾陸元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七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七點一四計算之利息。
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貳萬玖仟壹佰陸拾叁元
,及其中新臺幣叁拾壹萬壹仟零捌元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六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點七二計算之利息。
㈢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肆萬伍仟陸佰壹拾叁元
,及其中新臺幣伍拾壹萬貳仟陸佰柒拾貳元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六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一點八三計算之利息。
㈣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不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支付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4年6月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素妃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104年6月5日
書記官田秀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