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消債更字第42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消債更字第4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04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消債更字第425號聲請人寅○○債權人台中縣大安鄉農會
統一編號法定代理人癸○○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法定代理人甲○○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法定代理人戊○○債權人美商花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法定代理人丙○○債權人荷商荷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
統一編號代理人丑○○債權人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法定代理人子○○債權人香港商香港上海滙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法定代理人巳○○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法定代理人丁○○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樓及統一編號法定代理人卯○○
1樓及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代理人辛○○債權人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法定代理人己○○債權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代理人壬○○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法定代理人辰○○債權人永豐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法定代理人乙○○債權人庚○○
號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八條定有明文。
二、更生程序係以債務人「未來收入」作為清償債權人債權之基礎,因此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五十三條規定,債務人提出之更生計畫內容應記載,清償金額、清償方法及清償年限等要件。經查本件聲請人雖向本院聲請更生,然其於訊問中坦承目前並無穩定工作,仰賴打零工,每月約為一萬至一萬五千元收入等語。然查債務人既無固定收入,其所稱每月收入一萬至一萬五千元云云,難認屬實。其無固定收入,即與更生之本旨不符,其情形亦無法補正,依上開說明,自應駁回其更生之聲請。
三、次查,債務人經法院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或到場而不為真實之陳述,或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狀況之報告者,應予駁回其更生之聲請。本件債務人經本院訊問其形成債務之原因,債務人始終語焉不詳,避重就輕。先則供稱係因「投資友人生意」,經本院訊問投資何種生意?債務人又稱係「行銷企劃公司」,再經本院訊問何以行銷企劃公司會形成一百七十餘萬之債務?債務人又改稱投資乃小部分,主要係因收入不穩定,以刷卡支應日常生活支出云云。如其所述屬實,債務人前因收入不穩而以刷卡支應日常生活而形成債務,然其目前收入仍然不穩,焉能提出固定履行之更生方案?顯見其供述均屬臨訟杜撰,搪塞迴避之詞,不足採信。
四、再查,經本院訊問如係支應日常生活所需,何以造成鉅額債務,是否係因不當消費所致?債務人先則供稱並無不當消費云云。然經本院提示債務人之消費明細後,其消費用容多係視聽飲宴(金麗都飲食店儷晶皇宮理容名店、珍儷督名店、歡樂年華名店、金麗都KTV)、國外旅遊(自由旅行社、尖美旅行社、國佳旅行社、雄獅旅行社、東南旅行社、燦星旅行社、長合旅行社)、刷卡換現(紅陽科技、帝國興業、聯興國際科技)、保險費用(新光人壽、安泰人壽、美國人壽、新安產險)、電子3C及多筆鉅額預借現金(九十三年十一月預借十八萬元、九十四年六月預借十一萬元、九十五年九月預借六萬元、九十六年一月預借十萬元、九十六年三月預借八萬元、九十六年六月預借十二萬元、九十六年八月預借七萬元、九十六年九月預借十五萬元、九十六年十二月預借三十萬元)等。經本院提示上述消費紀錄後,債務人則稱酒店係因事業應酬,旅遊消費則是至大陸考察行程云云。然其既稱並無穩定收入,又稱必須從事酒店應酬及出國考察云云,顯與常理有違。
五、債務人上述鉅額之奢侈消費,顯然具有相當支付能力,然其竟稱因金融機構協商要求每月繳納一萬元,無法負擔云云,不足採信。債務人既能從事奢侈消費,現以欠缺支付能力聲請更生,顯然意圖僥倖減免債務,具有高度道德風險,不應准許。
六、末查,債務人之消費內容既如前述,核與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一百三十四條第四款所稱:「浪費、賭博或其他投機行為,致財產顯然減少或負擔過重之債務」等不免責事由相當。再經本院訊問債權人亦表明反對債務人之更生聲請,顯見本件縱令進入更生程序,亦將因其更生方案無法獲致債權人會議通過或法院認可而宣告清算,徒增程序勞費,毫無實益。是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既違背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五項之規定,且上開欠缺又屬無從補正,依上說明,自應駁回其更生之聲請,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6月4日
民事庭法官張升星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中華民國98年6月4日
書記官許國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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