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催字第335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催字第33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09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催字第3358號聲請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民分行法定代理人甲○○代理人乙○○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委任狀正本(聯邦銀行委任乙○○)。中華民國96年11月9日
民事庭法官沈佳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6年11月9日
書記官林秀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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