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票字第7721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票字第772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票字第77216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龍之湯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正確之聲請人(受款人係「達瀧股份有限公司」)。中華民國96年11月26日
簡易庭法官范智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6年11月26日
書記官孫志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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