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82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8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10日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820號原告 張美蘭 上列原告與被告 張阿妹 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佰肆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肆仟柒佰陸拾元,扣除前繳調解聲請費新臺幣貳仟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新臺幣貳萬貳仟柒佰陸拾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9月1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鄭政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9月10日
書記官呂聖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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