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附民字第70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附民字第70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21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附民字第703號原告 郭秀棉 被告 黃冠仁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12年度金訴字第719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7月21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黃光進
法官張意鈞法官簡志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品均中華民國112年7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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