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180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18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21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1800號原告 陳濬嬿 即全欣工程行上列原告與被告興泰水電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5萬5995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644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7月2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吳怡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7月21日
書記官曾惠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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