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19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20日
裁判案由:代位請求分割共有物暨變價分割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1908號原告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嘉賢 訴訟代理人 賴亦寧 被告 高錦文
高金池 高秀梅 高秀枝 高鈞瑩 高僑隆 高于凉高銚裕高明詳 高茂榮 高瑞霞 高慧真 高玉珍 上列當事人間代位請求分割共有物暨變價分割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374,018元。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4,662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債權人代位債務人對於第三債務人起訴,代位權僅為債權人對於債務人與第三債務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非構成訴訟標的之事項。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應就債務人與第三債務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定之(最高法院93年度台抗字第696號裁定意旨參照)。而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亦有明定,此規定包括共有物及公同共有物分割訴訟在內,共有物分割訴訟固應以原告就共有物之應有部分計算其價額,然在公同共有物分割訴訟並無應有部分之觀念,即應以原告就公同共有物所占權利之比例計算其價額,故在遺產分割訴訟,即應以各繼承人之應繼分計算其價額。
二、經查,原告主張對被告高金池尚有新臺幣(下同)1,495,10
2元之債權及利息、違約金未獲清償,故代位被告高金池訴請分割其公同共有如附表所示之土地,並由原告代位受領被告高金池因變價分割所獲分配之價金,則依前揭最高法院裁定意旨,原告與被告高金池間之權利義務關係,非構成本件訴訟標的之事項,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以被告高金池因分割如附表所示之土地所受利益之價額計算。而被告高金池就其公同共有如附表所示之土地之應繼分比例為8分之1,業據原告提出本院103年度家訴字第89號判決為證,又如附表所示之土地起訴時因無實際交易價格供本院判斷,爰參以上開土地於民國109年9月2日原告起訴時之公告現值,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1,374,018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所示),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66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10月20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董庭誌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0月20日
書記官盧弈捷附表:(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編│土地坐落│面積│全體繼承人│債務人高金池│訴訟標的價額││號││(㎡)│公同共有部分│應繼分比例││├─┼──────┼────┼──────┼──────┼──────────┤││臺中市后里區││││109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1│舊社新段434│39.09│1分之1│8分之1│:2,000元×39.09㎡×│││地號土地││││1/8=9,773元│├─┼──────┼────┼──────┼──────┼──────────┤││臺中市后里區││││109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2│舊社新段435│312.58│1分之1│8分之1│:2,000元×312.58㎡│││地號土地││││×1/8=78,145元│├─┼──────┼────┼──────┼──────┼──────────┤││臺中市后里區││││109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3│舊社新段437│4.95│1分之1│8分之1│:2,000元×4.95㎡×│││地號土地││││1/8=1,238元│├─┼──────┼────┼──────┼──────┼──────────┤││臺中市后里區││││109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4│舊社新段439│2992.53│1分之1│8分之1│:2,000元×2992.53㎡│││地號土地││││×1/8=748,133元│├─┼──────┼────┼──────┼──────┼──────────┤││臺中市后里區││││109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5│舊社新段440│1529.43│1分之1│8分之1│:2,000元×1529.43㎡│││地號土地││││×1/8=382,358元│├─┼──────┼────┼──────┼──────┼──────────┤││臺中市后里區││││109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6│舊社新段458│294.04│1分之1│8分之1│:4,200元×294.04㎡│││地號土地││││×1/8=154,371元│├─┴──────┴────┴──────┴──────┴──────────┤│總計:1,374,018元││(計算式:9,773+78,145+1,238+748,133+382,358+154,371=1,374,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