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58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5896號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許志國 、 余櫻珠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依貴公司提出信用卡定型化契約第三條第二項約定,附卡持卡人僅就使用該附卡所生應付帳款負清償責任。請分別列載正卡及附卡之債權各為何?請求債務人余櫻珠就正卡債權連帶清償之依據為何?中華民國110年4月27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