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587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5879號債權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務人郭有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臺幣參萬肆仟捌佰陸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一月十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九計算之利息,暨新臺幣壹仟貳佰元之違約金,㈡新臺幣陸萬伍仟柒佰壹拾捌元,自民國九十六年一月十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九計算之利息,㈢新臺幣壹拾肆萬肆仟伍佰柒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一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八點八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六年二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4月2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鐘雅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