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4年度金訴緝字第3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金訴緝字第3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蔡政昆(年籍詳卷)

上列被告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 由

一、本件被告蔡政昆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胡慧滿

         

                  法 官 胡家瑋

         

                  法 官 陳一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王萌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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