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侵附民字第34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侵附民字第34號

附民原告AC000-A113127(年籍詳卷)

法定代理人AC000-A113127B(年籍詳卷)

AC000-A113127A(年籍詳卷)

訴訟代理人 黃馨儀 律師

附民被告甲○○(年籍詳卷)

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3月18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鄭燕璘

法官郭瓊徽

法官莊玉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昱潔

中華民國114年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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