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3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306號原告贊洲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尤嘉宗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明石營造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本院110年度司促字第861號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71萬2,925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萬7,928元,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2萬7,42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2月24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陳尹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2月24日
書記官曾美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