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聲字第30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保護管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303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邱宗賢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110年度執聲付字第6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邱宗賢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判決確定,送監執行中,經陳奉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 楊志成 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決確定,合計刑期為有期徒刑3年2月,於民國107年8月17日入監執行,並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10年2月20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001465621號核准假釋,而縮刑期滿日期為110年9月9日等情,有法務部○○○○○○○○○○○○○○○○臺南分監假釋出監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在卷可稽,業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四、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2月24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黃鏡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施茜雯中華民國110年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