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5年拍字第1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4月17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拍字第156號聲請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代理人乙○○相對人丙○○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①民國90年2月15日、②民國88年2月4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①600,000元、②2,400,
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限為①民國90年2月15日至民國130年2月15日止、②民國88年2月4日至民國138年2月3日止,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嗣相對人於①民國88年2月9日、②民國88年7月8日、③民國88年10月19日、④民國89年1月4日、⑤民國90年2月15日向聲請人①借款1,350,000元、②250,
000元、③200,000元、④200,000元、⑤500,000元,約定借款期限為①民國88年2月9日起至民國108年2月9日止、②民國88年7月9日起至民國108年7月9日止、③民國88年10月22日起至民國108年10月22日止、④民國89年
1月10日起至民國109年1月10日止、⑤民國90年2月20日起至民國110年2月20日止,分期按月清償本息,詎自①、②民國94年6月9日起、③民國94年6月22日起、④民國94年6月10日起⑤民國94年6月20日起,相對人未依約清償本息,共積欠本金2,082,603元及利息與違約金,依約視同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登記簿謄本、建物登記簿謄本各一件及借據影本五件為證。
三、本件經合法通知相對人丙○○,就上開債權額表示意見,然相對人逾期仍未以書面或言詞表示意見。
四、本院經核上開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4月17日
簡易庭法官林孟和
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文玲中華民國95年4月17日┌────────────────────────────────────────────┐│附表:95年度拍字第156號│├──┬──────────────────┬─┬──────────┬───┬─────┤│編號│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備考│││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範圍││├──┼───┼────┼──┼──┼───┼─┼──┼──┼────┼───┼─────┤│001│屏東│潮州│ 五魁 ││550-34│建│00│01│10│全部││││││寮│││││││││├──┼───┼────┼──┼──┼───┼─┼──┼──┼────┼───┼─────┤│002│屏東│潮州│五魁││550-11│建│00│00│19│全部││││││寮││0│││││││├──┼───┼────┼──┼──┼───┼─┼──┼──┼────┼───┼─────┤│003│屏東│潮州│五魁││550-10│建│00│00│06│全部││││││寮││4│││││││└──┴───┴────┴──┴──┴───┴─┴──┴──┴────┴───┴─────┘┌──────────────────────────────────────────────────────────┐│附表(建物)︰95年度拍字第156號│├──┬───┬───────┬───────┬─────┬─────────────────┬──┬────────┤│││││建築式樣主│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編號│建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要建築材料│樓層面積│附屬建物主││備考││││││││要建築材料│範圍│││││││及房屋層數│合計│及用途│││├──┼───┼───────┼───────┼─────┼───────────┼─────┼──┼────────┤│001│0000○○○鎮○○路5│五魁寮段550-34│加強磚造、│1樓80.73、2樓93.83、3││全部│││││巷3號│、550-110號│3層樓房│樓29.95、騎樓13.10合計││││││││││217.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