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101年度裁字第1416號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行政法院101年裁字第1416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12日

裁判案由:贈與稅


最高行政法院裁定
101年度裁字第1416號上訴人宋養被上訴人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代表人 李慶華 上列當事人間贈與稅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1年5月10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1年度訴字第293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上訴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對於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行政訴訟法第242條定有明文。是對於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上訴,非主張該判決違背法令以為上訴理由即屬不應准許,自應認為不合法而駁回之。
二、本件上訴人對於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上訴,主張:本案贈與稅本稅之課徵理由已屬矛盾重重,全天下人都知道的事,只有稽徵機關不知,上訴人冤屈難伸,本稅部分既經判決確定,惟有容忍接受,尚祈依據違背事實課徵之本稅所衍生之罰鍰應予撤銷等語,並未主張原判決違背法令。依首開規定及說明,其上訴為不合法。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前段、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7月12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廖宏明
法官侯東昇法官江幸垠法官陳國成法官林金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1年7月13日
書記官吳玫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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