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76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76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03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物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763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98年度聲沒字第13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仿冒「SONYERICSSON」HPM-70型行動電話耳機壹只沒收。
理由
一、按犯商標法第81條、第82條之罪,所製造、販賣、陳列、輸出或輸入之商品,或提供於服務使用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又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商標法第83條、刑法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於民國98年4月11日凌晨0時48分許,在其位於雲林縣○○鎮○○路之居所內,以電腦設備連結雅虎奇摩拍賣網站登入其申設之「love81420(13)」帳號,公開陳列仿冒品「SONYERICSSON」HPM-70型行動電話耳機供不特定人士競標而販售等情,業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98年7月16日以98年度偵字第3249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仿冒「SONYERICSSON」HPM-70型行動電話耳機1只,屬專科沒收之物,且係被告所有並供犯本案所用之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三、經本院核無不合,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商標法第83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8月3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陳宏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陳善永中華民國98年8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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