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8年繼字第6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03日
裁判案由: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繼字第605號聲請人戊○○
甲○○丙○○丁○○己○○
送達代收住臺中市上列聲請人因其被繼承人乙○○(男、民國00年00月00日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死亡時最後住所地:雲林縣北港鎮大北里4鄰大北40之2號),於民國98年5月30日死亡,並開具遺產清冊呈報本院。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凡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翌日起6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8月3日
家事法庭法官黃玉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8年8月3日
書記官鄭國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