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附民字第8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附民字第8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2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00年度附民字第88號原告 陳芍 和被告 林高阿雪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八條、第五百零二條第一項分別定有明文。而刑事訴訟法所設「簡易程序」,係由法院逕以簡易判決處刑,無言詞辯論程序,因之上開規定,於簡易判決處刑程序中,應解釋為自該案繫屬於第一審法院起,迄第一審法院裁判終結前,方得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若該簡易判決處刑案件業經第一審法院裁判終結,因已無刑事訴訟之繫屬,不得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而須待該案件若經提起上訴,始得再行提出附帶民事訴訟。
二、查被告林高阿雪被訴公共危險案件(一○○年度營偵字第八三五號),業於民國一○○年七月十四日經本院以一○○年度簡字第一四七五號判決終結,其案件之第一審繫屬已不復存在,而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之書狀遲至一○○年七月十八日始寄達本院,有原告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上本院收文章戳所示日期可按,是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時,已無刑事訴訟程序可資依附,揆諸前揭說明,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與法未合,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失所依據,一併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二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7月21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孫淑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 官方秀貞 中華民國100年7月21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