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重附民字第3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重附民字第3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殺人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丙○○○
丁○○甲○○乙○○原告兼上二人己○○法定代理人被告戊○○
保彰交通有限公司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謝憲道 被告台灣大車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村田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九十八年度重訴字第二九號殺人案件,經原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4月28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林怡秀
法官張詩芸法官劉素如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育君中華民國99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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