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審重訴字第37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審重訴字第3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審重訴字第378號原告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甲○○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丁○○、丙○○即 余淑女 之繼承人發支付命令,惟被告丁○○、丙○○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陸佰肆拾玖萬零伍佰陸拾貳
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陸萬伍仟叁佰伍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陸萬肆仟捌佰伍拾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敘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
聲明,並附相關證據影本,且按被告人數提出繕本及證物影本。
㈢提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5年度執字第7070號強制執行事件分配表,且附原告債權抵沖之計算書。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9年4月28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賴錦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其他事項及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4月28日
書記官沈世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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