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9年度訴字第64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6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六四五號
上訴人即原告乙○○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十七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叁佰零貳萬元,折合銀元壹佰萬零陸仟陸佰陸拾柒元,應徵裁判費銀元壹萬伍仟壹佰元,折合新台幣肆萬伍仟叁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二十八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林洲富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二十八日~B法院書記官曾綢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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