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9年度聲字第151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9年聲字第15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一五一九號
公訴人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聲請人聲請沒收違禁物案件(八十九年度聲沒字第六二八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毛重零點伍公克及滲有海洛因殘渣之空塑膠袋貳個,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 羅貫敏 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之傾向而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惟扣案之海洛因命一包毛重零點公克及滲有洛因之空塑膠袋二個係違禁物,應依法沒收並銷燬之。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之,且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及第四十條但書分別定有明文。又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本件扣案之海洛因及空塑膠袋二個(內有海洛因殘渣而無法分離),依首揭說明,應認本件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四十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二十八日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官簡賢坤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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