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13年度原簡上字第2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13年原簡上字第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11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3年度原簡上字第2號上訴人即被告 葉亭亭 選任辯護人 林湘絢 律師(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律師)上列上訴人因竊盜案件,不服本院馬公簡易庭113年度馬原簡字第2號中華民國113年2月19日第一審刑事簡易判決(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案號:臺灣澎湖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511、1543號),提起上訴,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合議庭,判決如下:
主文原判決撤銷。
葉亭亭犯竊盜罪,共17罪,各處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事實
一、葉亭亭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分別基於竊盜之犯意,於附表所列之時間,在澎湖縣○○市○○路00○0號之台灣屈臣氏個人用品商店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屈臣氏公司)北辰店內,趁店員疏未注意之際,徒手竊取置放在陳列架上販售之附表所列商品,得手後將商品放入隨身包包,未經結帳即騎乘機車離去。嗣經北辰店店長 吳雯雯 及主管 陳月美 發覺報警處理,經警調閱監視器畫面循線查獲上情。
二、案經屈臣氏公司委託吳雯雯、陳月美訴由澎湖縣政府警察局馬公分局報告臺灣澎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判決依司法院「刑事判決精簡原則」製作。證據能力部分因當事人均不爭執,得不予說明。
二、認定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上揭事實,業據上訴人即被告葉亭亭於本院第二審審判程序中均坦承不諱,核與告訴代理人吳雯雯、陳月美於警詢中指訴相符,並有澎湖縣政府警察局馬公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贓物認領保管單各2份、屈臣氏公司庫存檢核明細表16張、刑案現場平面圖2張、現場照片5張及附表編號1號至3號及5號至16號竊盜案之刑案現場照片及監視器錄影翻拍照片及112年11月15日之刑案現場照片各1份在卷可稽,足認上訴人前揭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堪可採信。從而,本案事證明確,上訴人上開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及上訴論斷部分:㈠罪名及罪數:
核上訴人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又上訴人於附表編號9及12所示之竊盜犯行,均係於密切接近之時、地實行,侵害同一之社會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實行,故應認屬接續犯。另上訴人所犯附表所示17次竊盜犯嫌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㈡上訴論斷:
原審認本案事證明確,量處上訴人各處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固非無見。惟上訴人於本院審理期間均坦承犯行,並已賠償告訴人35,000元,有本院113年9月4日之訊問筆錄在卷可參,足認上訴人於審判中業已自白,並已有彌補告訴人之舉,原審未及審酌上情,自難謂有當,故上訴意旨指摘原審判決過重,非無理由,自應由本院第二審予以撤銷改判。
㈢量刑及定執行刑:
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上訴人隨意竊取他人物品,欠缺尊重他人財產權之觀念,法治觀念缺乏,所為實無足取;然考量上訴人坦承全部犯行,且賠償告訴人所受損害,業如前述;兼衡其於本院第二審審理時自陳之智識程度及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第2項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併依數罪併罰限制加重原則,定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及諭知同前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
四、沒收部分:上訴人所竊得如附表編號1至17所示之物,均為其犯罪所得,其中如附表編號15至17所示之物,業已發還告訴人,有贓物認領保管單2紙在卷可佐,爰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至如附表編號1至14所示之物,業經上訴人以35,000元賠償告訴人,有前開訊問筆錄可佐,是上開犯罪所得既已賠償被害人,爰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其價額。
五、至上訴人之辯護人雖稱:上訴人因身心狀況不穩,偶有自殺傾向,並常住院治療,請求鑑定上訴人行為時之責任能力等語。惟上訴人於112年11月15日13時35分許案發後之同日15時05分至15時37分許製作警詢筆錄時,對於其竊取之物品、數量及案發過程大致均能敘述,且於112年11月24日對於員警提問先前112年8月至11月間竊盜行為亦能理解並予以回覆,足見上訴人於行為時之認知及判斷能力並無明顯異常,實難認定有何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其辨識行為違法或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欠缺或顯著降低之狀態,自無適用刑法第19條之餘地。是辯護人請求鑑定上訴人行為時之責任能力,核無鑑定必要,併予駁回,附此敘明。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第1項、第3項、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吳巡龍聲請簡易判決處刑及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13年9月11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官黃鳳岐
法官陳立祥法官王政揚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3年9月11日
書記官高慧晴附表:
編號犯罪時間竊取商品商品金額(新臺幣)1112年8月9日16時35分AIVIA艾微漾破黑胜肽美白傳輸精華1盒899元2112年8月13日12時50分魅尚萱完美修護免沖洗精華乳1瓶399元3112年8月17日15時29分巴黎萊雅多效防護輕裸美肌乳30ML1瓶690元4112年8月19日11時54分易利氣磁力項圈MAX黑色60CM1盒1125元5112年8月19日18時55分杏輝雅若抗痘凝膠1條190元6112年8月22日16時15分花漾美姬睫毛精華保養液1支399元7112年8月23日15時53分Biore排汗爽身淨味劑滾珠40ML1瓶298元8112年8月25日11時14分OLAY水感透白光曜精華1瓶1399元9112年8月26日14時5分⑴DashingDivaGlaze足部凝膠美甲貼片1盒⑵DashingDivaGlazexSanriocharacte美甲貼片1盒400元350元10112年8月29日17時19分DashingDivaGlaze凝膠美甲貼片1盒400元11112年10月6日16時15分OLAY水感透白光曜精華水150ML1瓶1299元12112年10月16日15時17分至16時04分㈠DEOTanning柿涉去味體香皂100g1個㈡巴黎萊雅青春密碼酵素肌底調理精1瓶㈢TKLAB羊珞素生肌蜜1瓶449元1139元1580元13112年10月17日15時57分銀離子除臭噴霧(鞋內專用)1瓶250元14112年10月27日15時59分HR米糠溫養修護護髮精華素350G1瓶799元15112年11月4日16時14分巴黎萊雅金緻護髮精油限量版1瓶599元16112年11月10日19時35分NARUKO茶樹三酸毛孔安平精華30ML1瓶799元17112年11月15日13時35分金舒醫護醫療用貼布15片裝1盒41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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