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13年附民字第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1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42號113年度附民字第57號原告 翁宥寧 訴訟代理人 黃傑琳 律師原告 李騏 被告 陳竑佑
陳冠宏
楊宗憲 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崇善 律師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易字第8號傷害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本案除原告翁宥寧對被告陳冠宏、楊宗憲請求「頭皮撕裂傷」部分所生之損害賠償(此部分之請求,因刑事案件已不另為無罪之諭知,而予以駁回)外,其餘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9月11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陳連發
法官魏玉英法官林敬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蔡翔雲中華民國113年9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