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13年司養聲字第2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11日
裁判案由:認可收養子女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養聲字第238號聲請人即收養人李○○聲請人即被收養人謝○○關係人謝○○
謝○○
謝○○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認可收養子女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認可甲○○(女,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自民國113年7月31日起收養乙○○(女,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養女。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中華民國113年9月11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鄭如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本件認可收養之裁定,於其對收養人、被收養人均確定時發生效力(家事事件法第81條、第117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