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12年度壢小字第2215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壢小字第2215號

原告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上列原告與被告 蔡佳和 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4,37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1月24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張得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1月27日

書記官薛福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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