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983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98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9834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嘉賢 相對人即債務人 劉昱甫 (原名 劉宗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零伍萬肆仟壹佰壹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7月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菀茹附表111年度司促字第009834號利息:
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新臺幣0000000元劉昱甫(原名:劉宗翰)自民國111年04月17日起至民國111年04月20日止年息14.73%001新臺幣0000000元劉昱甫(原名:劉宗翰)自民國111年04月21日起至民國111年05月16日止年息14.99%001新臺幣0000000元劉昱甫(原名:劉宗翰)自民國111年05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15%
附件: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11年度司促字第9834號)
一、債務人劉昱甫(原名:劉宗翰)應清償新臺幣(下同)1,054,118元,及所示之遲延利息。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相對人劉昱甫(原名:劉宗翰)於108年05月17日向債權人申請借款新臺幣150萬元整,借期至115年05月17日屆滿,利率約定自撥款日起,按個人金融放款產品指標利率加13.93%機動計息按月計付,(111年06月21日個人金融放款產品指標利率為1.07%,計息利率為15%)。上開借款均自債權人實際撥款日起,按月繳付本息。並約定債務人遲延還本或付息時,應按原借款利率1.2倍計付遲延利息,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九期,自第十期後回復依原借款利率計收遲延期間之利息。若為零利率貸款者,遲延利息利率依法定利率年利率5%計算(個金授信總約定書第四條)。
(二)債務人對前開借款本息僅繳納至111年04月17日,經債權人屢次催索,債務人始終置之不理,誠屬非是,依契約約定,債務人之債務已視為全部到期,債權人自得請求債務人應一次償還餘欠借款本金1,054,118元及如上所示之遲延利息。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聲請鈞院就前項債權,依督促程序核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謹狀證據:一、信用借款約定書影本乙份。二、個金授信總約定書乙份。三、放款往來明細查詢乙份。四、歷史利率查詢乙份。五、戶籍謄本影本乙份。
釋明文件:如陳述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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